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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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案例回放:2013年12月1日14时18分许,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岐山县凤鸣镇城区路段行驶途中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鉴定的依据是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分歧观点: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对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能否适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进行鉴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非机动车中对加装动力装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只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明确的,电动三轮车不在其中,因此电动三轮车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因而对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能适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因为电动三轮车无法像其他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驾驶人员亦无法申领到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也不接受电动三轮车进行“交强险”投保,电动三轮车也未列入国家有关机动车产品目录,既然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就不能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进行鉴定。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电动三轮车的特点来看:国家已经制定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具有两个车轮,而电动三轮车有三个车轮,明显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第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解释:对上路行驶的电瓶三轮车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只有机动车才需要挂牌办证,对于非机动车就不需要办理牌证,可见,该解释把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来处理。
第三,从公安部就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来看,其明确提到对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时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可以参照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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