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手 机: 13512573217 1580522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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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首席律师—申志刚

      

      申志刚,197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学位,江苏精溯律师,执业证号:13203201210411849,从事刑事警察工作十年,办案实践经验丰富,对刑事案件有较强的预判能力。在从事刑警的职业中,主办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达44人的“性吧”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案以及多起重大恶性杀人案件等大案要案。辞去警察职业从事律师工作后,专门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事务的研究。凭借专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刑警实践经验和对刑事辩护工作的高度热情,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案情中发现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辩护要点和思路,并以缜密详实的法律意见说服检察机关或法院接受律师的辩护观点,从而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精于毒品犯罪、未成年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常见、多发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先后办理过不予逮捕、不予起诉、减少罪名、重罪名改轻罪名等成功辩护的刑事案件,在辩护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到的专业见解和办案思路。 个人领衔创办刑事辩护咨询网(www.xsbh110.com)并担任该站站长、首席律师。
成功辩护案例:
1、方某贩卖毒品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方某贩卖毒品2646.7克,法院最终采纳申志刚律师辩护意见判决方某死刑缓期执行,成功完成为当事人的生命辩护;
2、某县消防大队大队长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通过申志刚律师的辩护,贪污数额的一半没有被认定;
3、张某盗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起诉意见张某盗窃数额201855元,经过向公诉机关提供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以60000元的盗窃数额进行起诉;
4、李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以该两项罪名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申志刚律师多次到检察机关同承办人沟通案情,后检察机关以滥伐林木罪一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5、魏某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件,魏某被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期间,申志刚律师多次到其村里调查魏某的真实年龄,并将调查情况反馈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最终检察机关认定魏某在案发时差六天才满十八周岁,对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6、黄某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申志刚律师在黄某刑事拘留后,及时的向检察机关递送关于黄某对主犯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主观上不明知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不予批捕,后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7、蒋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最初公安机关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罪移送起诉,虽然公诉机关也以该罪进行起诉,经过辩护,法院最终以申志刚律师主张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轻罪定罪量刑;
8、林某信用卡诈骗刑事案件,申志刚律师从其犯罪主观方面、认罪情节、诈骗次数、退赔情况、家庭情况等多方面进行了辩护,法院采纳律师大多数辩护意见,对林某判决适用缓刑;
9、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逮捕阶段,申志刚律师向检察机关及时反映了公安机关存在的 刑讯逼供问题以及案件的真实情况,后检察机关对李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10、马某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马某以非法经营汽油60余万、柴油1000余万元移送起诉,申志刚律师成功辩护去除柴油的经营数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11、林某侵犯著作权案,林某因私自假设网游私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移送起诉,通过申志刚律师辩护,林某投案自首情节当庭予以认定,成功实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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