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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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青蛙、捕斑鸠、直排废水都是犯罪

 ■核心提示

    逮青蛙、捕野斑鸠,这些发生在微山湖畔的行为,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者将构成非法狩猎罪;小企业、小作坊长期排放污水,既污染了环境,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了威胁;不办理采伐许可证买卖林区树木,也构成犯罪。今天的几个案例,我们将聚焦环境保护,提醒市民认识到这些行为都是犯法,切莫以身试法。

    聚焦:逮青蛙、捕野斑鸠都是犯法

    ■案例一:

    逮青蛙也犯法?这是被告人杨某被抓后最不解的地方。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可就是这样一件“小事”将张某送进了监狱。

    被告人杨某没有工作,也无固定收入,且文化程度较低,一时没有收入来源。杨某听说捉青蛙能够卖钱,于2015年5月3日晚上,到沛县大屯镇冯桥村西河边,使用逆变器等工具非法狩猎青蛙117只。当杨某抓得起劲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所抓青蛙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捕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 

    ■案例二:

    捕野斑鸠也不行!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驾驶三轮车,行至沛县经济开发区四堡闸西树林内,以树上架粘网的方法,非法狩猎野斑鸠11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捕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管制六个月。

    ●连线法官●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三有动物”?

    ◎法官:我们俗称的“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青蛙、斑鸠、黑水鸡是不对的,但并未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微山湖畔,沛县当地田野里经常看到的黑水鸡、黑斑蛙等,虽然不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却属于“三有动物”。

    ◎记者:我国法律对于触犯这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官: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触犯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记者:能介绍一下沛县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吗?

    ◎法官:2015年以来,沛县法院专门成立环保法庭,全力为沛县地区的生态环境服务。截止到目前为止,共审结资源环境各类案件103件,其中刑事案件42件,民事案件2件,行政案件29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0件。

    聚焦:直接排放工业废水被判刑

    ■案例一:

    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雇佣田某在丰县某乡镇某村北租用的院落中从事金属件镀锌加工,擅自将产生的近30吨废水通过地表和渗坑(7.2立方米)渗漏的方式予以排放。

    经检测,废水的PH值为1.26,锌含量为66.2mg/L。该废水腐蚀性强,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被告人刘某、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某在丰县某乡镇某村进行电镀电动车配件。生产中产生的含铬重金属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非法排放,造成了当地的水污染严重,并影响了附近农作物的生长。

  经对电镀厂总排口取样检验,丰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为5.99mg/L,超过《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六价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倍以上。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连线法官●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污染环境案件的主要特点?

    ◎法官:污染环境案件中,小作坊非法排污的情况居多。发现的污染环境案件集中在较为偏僻地区,多为一些小五金加工厂或小作坊,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废水。由于废水处理设备费用较高,又不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一些小厂子、小作坊不愿意配置相关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大都不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地面、水沟,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企业主或工人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是犯罪,有的被环保部门查处后还偷偷开工。

    ◎记者:我国法律对于触犯这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官: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该类行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记者:“最严环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法官: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明确标准,污染环境的案件开始陆续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出现增多趋势。目前,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普遍重视,但从这类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存在抓小放大问题。不少涉案企业的非法排放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很少被查到,犯罪成本较低。

    聚焦:无证伐树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例一:

    2013年以来,在丰县南支河范楼镇蒋湾村段、陈目村段等处,被告人邱某、李某于夜间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油锯等工具,多次盗伐南支河河堤上的杨树。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李某盗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9.9328立方米。

    被告人邱某于2014年3月12日凌晨被丰县公安局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3月25日主动到丰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邱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判刑。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兄弟三人采伐沛县鹿楼镇林地的杨树,该处杨树系案外人封某于2012年承包经营。三被告人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但为了节省开支多赚钱,并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将该处林地内的300多棵杨树采伐出售。

    经徐州市林业局鉴定,所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80.2847立方米。林地性质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被告人张某兄弟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刑。

   ●连线法官●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涉及林木资源犯罪案件的情况?

    ◎法官:在滥伐林木的案件中,多数人认为在自己责任田或荒地上种植的树木、自己买来的树苗,可以随意处置,不知道砍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知要办证,但觉得太麻烦,只要没人举报就没事,或者是一旦追究下来,补个证就行了。

    而盗伐林木案件中的被告人则为明知故犯,怀着侥幸的心理大肆作案。盗伐林木几乎是“无本生意”,风险小,收入高。盗伐者往往快速发财而不受处罚,又会吸引一些原本老实人参与盗伐。 

    ◎记者:我国法律对于触犯这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法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记者:我们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呢?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我国《刑法》第345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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