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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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60万获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当事人在明知淘宝网店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的情况下仍予以购进,通过自己的三家网店对外予以销售,销售金额60余万元。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接受案件后,认为如果本案能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就是辩护成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超过25万,量刑就应当在三年以上,为此,本案的关键就是希望法院能够认定当事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而判处缓刑。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向当事人销售货物的上家没有到案,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没有抓获本案中向当事人销售“新百伦”运动鞋的上家“简单好搭配”,没有核实相关证据。在当事人的上家发货方没有到案并对其进行讯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供述就确定其向上家购买的产品一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只有被告人当事人供述的直接证据,而没有得到上家印证,与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情况下,按照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应对其从轻处罚 。

二、侦查机关没有全部落实本案中向当事人购买商品的买家,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案中,只有三个买家郑雯倩、郑煜静、赵艳证实向当事人购买过“新百伦”的商品,目前没有其他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其购买的是假冒商品,也不能对其他顾客购买的价格与当事人的销售金额是否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他顾客对销售的商品是假货予以认可,同时也不能确实证明当事人的“新百伦”商品是否真的按照交易记录当中的顾客的名字和地址予以销售。2018年5月4日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中也向公诉机关说明将继续寻找买家取证,但是除了以上三名顾客外,辩护人没有看到新的顾客的证人证言。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关于交易记录的提取。
本案中所有支付宝交易记录的提取均不是来源于支付宝官方信息,是由当事人本人下载(证卷二第66页,当事人签字确认)没有官方盖章确认,虽然被告人对该记录是认可的,但是提取的该记录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疑,合议庭应该在量刑时应考虑到该证据的缺乏公信力,酌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中鉴定意见的形成存在着诸多的瑕疵。
首先,本案鉴定书的鉴定主体不具有鉴定资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进行鉴定时,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和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百伦”的著作权人及授权代理人自行对涉案商品进行了是否为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的鉴定,辩护人认为该两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同时也不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不能够成为鉴定的主体。
其次,鉴定书的形成程序存在瑕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一份客观的鉴定意见的形成在程序上需要具有鉴定资质的两人以上在鉴定结论上签字或盖章,然而在本案的鉴定报告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
由于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着上述的瑕疵,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五、当事人在本中系从犯。
由案卷资料可证实,当事人的岳父是开设网店的发起人,网店的设立、货源的联系、货物的购进、货物的销售都是由其完成,当事人是受其指挥、安排才加入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标的活动当中来,在整个过程中不能起主要作用,是被动参与,应视为从犯。

六、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已经积极上缴违法所得九万元。


七、当事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
在案发后,从侦查到起诉阶段,被告人自始自终,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没有出现翻供的情况,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八、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当事人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他法律意识太低,不懂得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犯罪行为,一时糊涂,才触犯了法律,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当事人在销售假冒新百伦的鞋子的商铺中并没有直接以“新百伦”的名字冠名,淘宝上商铺中鞋子的商标也都打了马赛克,就是为了避免对“新百伦”造成严重的侵权。买家在淘宝上购买鞋子也不是直接奔着“新百伦”的商标去购买的,而是通过搜索“外贸运动鞋”、“春秋款跑步鞋”等非“新百伦”商标关键词才找到当事人的店铺。辩护人认为,应该和直接标榜著名商标的品牌对外公开经营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件区分开来,本案相比较而言,显然社会危害性较小。  

九、当事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当事人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自己靠打工维持生活,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是愿意多方面筹钱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并仍然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十、当事人系初犯,平时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考虑到以上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2018年11月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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