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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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后未窃得财物应为未遂

行为人入户后盗窃,在取得财物前被抓获,是否认定为盗窃既遂,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无数额及情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这三类行为,即在形式上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对于入户盗窃,即使未窃得财物,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入户盗窃没有取得财物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笔者认为,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理由如下:

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未遂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犯罪既遂、未遂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讨论犯罪是否得逞、客观危害结果是否出现,属于犯罪形态范畴。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实践中一般采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而判断某一要素是否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仅以刑法分则的条文规定为依据,还应综合考虑这种犯罪的性质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就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言,不能仅从修正后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作出分析。盗窃罪系侵财性犯罪,根据传统认识和社会一般观念,应当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实施盗窃行为但未实际窃得财物的,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否则,难以为社会公众所认同,也难以体现、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构成犯罪和犯罪既遂、未遂之间并不冲突。无论是普通盗窃还是入户盗窃、扒窃,既遂、未遂的区分应当坚持以侵财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1997年修订刑法时,实际上已对盗窃入罪门槛有过修正,即将“多次盗窃”补充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刑法作出上述修改后,理论上、实践中并未因此认为盗窃罪的性质已发生变化,而是仍然认为盗窃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实际窃得财物,才能认定为盗窃既遂。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增加规定为盗窃罪的入罪条件之后,也应坚持同样立场。

符合立法原意。从罪刑结构分析,将达不到数额较大但有入户盗窃等情节的行为入罪,意味着刑法加大了对“户”的保护力度,提升了“入户”情节的意义,不仅严密了法网,更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了刑事立法回应司法现实需求的客观规律。但立法的意图重在于“密”而不在于“严”,将该行为入罪本身已经足以体现对入户盗窃等行为的严厉打击。在定罪基础上坚持区别既遂、未遂,对入户盗窃没有窃取任何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未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可以更好地实现罪刑结构的均衡。

符合结果犯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限制在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是建立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盗窃罪犯罪构成基础上的,针对的是普通盗窃。在刑法修正后,此种限制不适用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权益,是结果犯。不能基于入户盗窃的罪状是对行为情节的描述就得出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的结论。行为人仅是为了实施盗窃而入户,并未实际窃得财物的,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财产所有权没有被实质侵犯,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综上所述,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均应以是否实际窃得财物作为区别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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