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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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法释〔2013〕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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