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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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3日 

 

法释〔2016〕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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