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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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并经征求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意见,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该意见于412日印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为6000元。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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