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手 机: 13512573217 15805222866
咨询QQ 13719629
邮 箱: 13719629@qq.com
地 址: 徐州泉山区新淮海路万科天地三街区四号楼15楼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成功案例

收购赃物十余万 全面辩护获缓刑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平时以收购废品为生,一天收购的水管,实为他人盗窃的物品,并非废旧金属,经鉴定,价值十余万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辩护

申志刚律师依法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通过仔细阅卷,听取了当事人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认为本案可以采用定罪上无罪辩护与量刑上罪轻辩护结合的方式进行辩护,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当事人的权益。无罪辩护主要需要探究当事人的主观思想。从书证上看,有徐州某水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让一般的旧物收购者都会认可,可以收购。案发环境距离当事人的收购点较近,如此明目张胆收购被盗大型水管,显得不合逻辑。此外当事人收购旧水管的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异于一般收购赃物价格较低的普遍现象。由此,推证当事人收购大型水管主观非明知且非故意。在量刑辩护上,申志刚律师提出本案中当事人具有自首、坦白、多次收购不在场、最后一次收购未遂、愿意退赃交纳罚金、没有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辩护人提交相应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最终合议庭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法院判决

   (2016)苏030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一篇】涉嫌诈骗刑事拘留 纠纷辩护取保候审
【下一篇】销售假酒证据不足 寻找辩点不予起诉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14059405号 技术支持:网站开发小程序APP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