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手 机: 13512573217 15805222866
咨询QQ 13719629
邮 箱: 13719629@qq.com
地 址: 徐州泉山区新淮海路万科天地三街区四号楼15楼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成功案例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简要案情: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两次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400克并出售给被告人方某。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两次从被告人朱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50克并出售给被告人方某,方某又出售给他人。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方某合谋欲从李某处骗取甲基苯丙胺予以销售,后双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是本案的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及阅卷,辩护人了解到方某是退伍军人,交友不慎染上毒瘾,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为了吸毒,只能以贩养吸,甘愿充当被告人李某的马仔,为李某销售毒品而换来李某赠送的毒品予以吸食。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对方某指控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646.7克,对张某指控的数量为1597.5克,而且李某、方某、张某分别为第一、二、三被告人。江苏省对贩卖毒品超过1000克,没有其他从轻的情节,一般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方某被指控的数量已经快接近3000克,方某家中体弱多病的父母甚至跪下恳请申志刚律师为其儿子保住性命,辩护律师对此感觉压力甚大。辩护律师先后多次到检察院、法院复印相关卷宗(包括多次退查的卷宗,多达十余册),认真研究方某的从轻减轻情节。经过辩护律师充分的准备及开庭精彩的发问、辩论,律师的提到的多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保住了方某的性命。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作为第二被告人的方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则被判处死刑(2014徐刑初字第0061号)。
【上一篇】排除疑点 贪污数额减少1.8万元
【下一篇】据理力争 实现缓刑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14059405号 技术支持:网站开发小程序APP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