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手 机: 13512573217 1580522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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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4万

简要案情: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先后在河南省、江苏省等地,采取撬别车窗盗窃等方式,多次作案,盗窃现金、手机、香烟等物品。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办理会见手续,进行会见了解被告人陈某供述的案件情况。在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通过阅卷发现陈某的供述和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悬殊很大,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基本上全部采纳了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对陈某做出了盗窃15起,盗窃数额201855元的起诉意见(丰公凤刑诉字【2014】544号)。由于案件从公安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在两机关之间来回多次,这就要求辩护人要及时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尽快的递送至公诉机关的办案人员手里。申志刚律师在此起案件当中提出了疑罪从无及个别作案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公诉机关的采纳。
起诉决定:2014年12月8日,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4】522号起诉书指控陈某犯盗窃罪,作案12起,盗窃数额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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