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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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罂粟成功不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111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明知种植植物系毒品原植物罂粟的情况下,任然在其家菜园内非法种植,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现场铲除并清点罂粟1627株。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阅卷后,详细观看了清点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本案清点出现重大问题,积极向检察机关反映,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不争的事实是:当事人对自己非法种植罂粟的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不等于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既然本案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侦查,那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应该紧紧围绕当事人非法种植的罂粟到底有几株来展开,而这个本案最关键的焦点,公安机关却通过一系列违法操作,最终认定非法种植罂粟1627株。辩护人分别作如下分析:

一、 关于清点视频及笔录

   本案中的清点视频共计4段,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记录仪拍摄,拍摄时间于20223月7日16时至17时许。4段视频看完后,让人汗颜,时至今日居然还有如此清点的方式,这样的清点“造就”了1627株的数量。

1、 视频拍摄不完整。

本案随案移交的清点视频光盘只有一盘,该光盘中的4段视频中最早的拍摄时间是20223月7日1644分许。该最早的视频最开始的画面就是清点人面前已经放了一堆疑似罂粟的植物,马上开始清点。那么,请问,这一堆疑似罂粟的植物是哪里来的?是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在清点人面前的?为什么没有铲除前拍摄疑似罂粟的视频?为什么没有正在铲除时拍摄的视频?公安机关既然能在卷宗中附上一张铲除前拍摄的照片,为什么不能同步录音录像呢?按照该视频的内容,我们只能理解为摆在清点人面前的植物可能不是当事人家菜园地里的,不排除公安机关从其他地方拿来铲除的植物放在清点人面前,否则,为什么不拍摄从发现到铲除再到清点完整的视频作为证据呢?既然,清点时的植物来源不明,当然不能作为鉴定的对象。    

2、 视频中无法辨别到底是何种植物。

从整个视频中可以看出,拍摄镜头距离疑似罂粟的植物较远,远远的只看到一堆绿色的植物供清点人清点。普通人不要说是否能够区分开该菜园里哪些是虞美人哪些是罂粟,就连区分开清点的是植物的枝叶还是根茎都难。辩护人在案发后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现场的小菜园里长满了虞美人,也就是说当时虞美人和罂粟是一起生长的。而虞美人这种植物和罂粟又是极其相似的,幼苗时更是让人难以区分开来。拍摄清点时没有具体拍摄清楚每一株植物的具体形态,又如何区分开这1627株全部是罂粟呢?

3、 清点人不是正式办案警察,而是辅警。

本案视频很清楚的显示,清点人和旁边的铲除人都是辅警,通过他们的身穿的制服肩章和臂章均能够证明。清点工作是本案中重要的证据收集工作,而公安机关却将这样的工作放给不是正式警察的辅警来完成,明显是违规执法。如果这样的工作都能由辅警来完成,那么本案到底还有哪些工作是正式的警察来完成的?

4、 清点方式和过程违法。

退一步讲,即使该项工作可以由辅警来完成,那么,辅警在清单中也存在明显的违法清点。比如,从视频中可以听到清单人在清点查数的声音“8789939495”,不知道“88909192”哪里去了?比如,在数到“212213215”时,可以清楚的看到清点人手里拿了一棵,而查数确是3棵、4棵。在比如,第2段视频中,已经听不到清晰的查数声音了。而且查数的声音和清点的图像也不是同步,清点人不是一棵一棵的拿出疑似罂粟的植物面向镜头,而是整把拿在手里,类似一片叶子一片叶子的查数。这样的清点方式怎么能让人信服清点是准确的、合法的。

5、 见证人没有见证整个清点过程。

    清点过程中,公安机关专门把村里的书记大队书记请过来作为见证人,而大队书记在视频中只出现了几分钟,视频范围内看不到见证人,也就意味着他无法通过在视频范围外的距离肉眼辨认出清点的植物到底是虞美人还是罂粟。并且,有相当长的时间里,大队书记是不在现场的,有视频为证:在第2段视频中,1658分许,在拍摄视频已经开始很长时间的情况下,有公安机关的人在视频中喊话“大队书记,让他过来”,这时上身穿着西装衣服的大队书记才缓缓走过来,这时查数已经到了900株左右,并且出现几分钟后,又看不到李书记的人了,直到视频的最后,也没有看到李书记。为此,大队书记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经清点,大烟是1627”也是不属实的。在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见证人大队书记又没有全程见证的情况下,全部由公安机关的人在铲除、清点,那么得出来的1627株又有多大的可信度呢?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6、 清点中没有剔除参在其中的虞美人植物。

辩护人于5月5日到达现场后,发现涉案地点当事人家门口的小菜园里满是虞美人,辩护人绝对不相信,1627株植物当中没有混在其中的与罂粟很像的虞美人,而公安机关并没有将该部分植物剔除出来。通过清点的视频,我们可以看到,辅警在清点时根本没有去辨别手中的植物是虞美人还是罂粟,只是机械式的在查数。视频显示1714分许,公安机关有人对清点人说“这棵是假的,补一棵”,而查数人却全然不知,这是视频中唯一剔除的一棵假的罂粟。这说明,清点的植物中是有假的罂粟的,而纠正这一棵的人又不是全程在场监督,那么其他清点的过程中还不知道有多少假的罂粟。另外,在满院子都是虞美人,虞美人的幼苗(铲除时还是幼苗,幼苗时虞美人和罂粟更加难以区分)又和罂粟很像的情况下,1627株之外,只剔除一棵假罂粟,这样不符合正常的生活经验和常理!而且在有人提出有假的罂粟的情况下,后续公安机关也没有重新核实,重新清点。

7、 公安机关没有制作清点笔录。

公安机关一般在案件调查中会根据案情需要制作检查笔录、称重笔录、搜查笔录等一些体现调查过程的笔录附卷。而本案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制作的清点笔录,也没有看到对整个铲除、清点、辨别所作的任何说明,只有对大队书记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该笔录不能代替清点笔录。辩护人认为,清点笔录相对于清点视频更能证明清点的详细情况,以及是否合法,公安机关没有制作,就不能证明清点工作的合法性,更不能证明当事人种植了1627棵罂粟。

二、 关于鉴定意见

辩护人对于鉴定机构的资质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没有任何异议,但是鉴定的结果不能证明当事人种植了1627棵罂粟,公安机关在鉴定中的违法操作就是只送检了30株植物,而不是1627株,显然是断章取义。

    本案中,种植罂粟的株数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公安只是抽样30株送检的话,那谁有能证明其余的1597株是否是罂粟呢?如果这被鉴定的物品是一个整体,那么从中取部分样本鉴定无可厚非,但1627株是各自分开独立的个体,抽样鉴定没有任何鉴定意义。就像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鉴定的是涉案的全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而不是抽样鉴定。

    同时,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抽样的30株植物就是从查获的1627株植物当中抽取的,不排除送检的植物并非本案涉案植物。抽样笔录、同步视频、封存解封记录等证据均没有附卷,即使鉴定出该30株植物是罂粟,又能证明什么呢?

三、 关于扣押笔录和清单。

本案查获疑似罂粟的1627株植物的时间为3月7日,当事人是3月14日听说公安查获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的。扣押笔录上既然有当事人的签字,那么该签字也是后来由当事人补签的,因为3月7日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签字,扣押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扣押当时的情况,而不能由不在场的人签字,也就是说扣押笔录是非法的。该扣押笔录应当由3月7日持有1627株植物的人和当场见证人签字,而不是由不在场的当事人签字。扣押清单显示当事人签字的时间是3月15日,足以证明当事人是后来到派出所签字扣押清单,而3月7日不在现场。

四、 关于菜地的现场照片。

公安机关在卷宗附了一张铲除前的现场照片,该照片上显示的位置位于当事人家院墙旁。从该照片上可以分辨出,照片显示的疑似罂粟的植物绝对不会超过五百株,而且这也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唯一一份铲除前拍摄的照片。既然,公安机关拍摄了该张照片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认可了该照片显示的地方种植了罂粟,而其他地方没有。那么,从清点视频,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有两名辅警在满菜地里拔类似罂粟的植物作为清点的对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一方面只提供该照片显示的地方种植了罂粟,一方面又从其他地方铲除类似罂粟的植物来进行清点,1627株更让人不可信。辩护人到现场测量,照片显示的地方宽约20公分,长约60公分,在这么大的地方,能够长出1627株罂粟是绝对不可能的!

五、 关于到案经过

本案中,3月7日公安机关发现、铲除、清点疑似罂粟的时候,当事人并不在现场。当事人是在知道公安来过后,主动于3月14日到派出所投案说明情况,并非公安机关书面传唤。3月10日,当事人和家人听邻居说派出所来过后,当事人的二儿子就主动打电话给派出所询问情况,并说明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派出所回复是负责案件的民警 住在徐州,周五要回徐州,让当事人下周一,也就是3月14日来派出所投案。当事人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种植罂粟的详细经过,一直表示认罪认罚。对于该自首情节,公安机关视而不见,反而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到案经过,贵院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中,显然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显然难以做到以上几点。

当事人,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虽然知道种植罂粟是违法的,但是为了治自己的胃病,只将一个罂粟果的种子种在自己的菜地,怎么料想到会长出1627株的罂粟,又怎么会想到自己会因此变成犯罪嫌疑人!现在当事人整天以泪洗面,茶不思饭不想,但却没有任何不愿接受处罚的想法,一直表示认罪认罚。但是,作为他的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向贵院详细提出本案存在的诸多疑点和问题!我们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恳请贵院的承办人及领导能够对本案引起重视,防止冤家错案的发生,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决定!

    公诉机关采纳了申志刚律师的辩护意见,20221230日,丰县人民检察院丰检刑不诉(202219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本案侦查机关清点的具体株数,当前证据无法予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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