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罪轻辩护实
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公安机
当庭转变辩护策略 法官弃重罪
排除非法证据,不予批准逮捕
无故被打,律师协助被害人成功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6年,
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为当事人实现信用卡诈骗缓刑
郑某涉嫌贪污辩护词
成功扣除起诉意见书中一千万元
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
李龙涉嫌抢劫案无罪辩护词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及时跟进案件 盗窃数额去除1
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江苏精溯律师 申志刚
手 机: 13512573217 15805222866
咨询QQ 13719629
邮 箱: 13719629@qq.com
地 址: 徐州泉山区新淮海路万科天地三街区四号楼15楼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成功案例

纠正立案罪名 申请取保成功

简要案情:20173月初,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搜索“余额交易群”等诈骗苹果手机余额的QQ群,进入后在该群内联系卖家,向卖家低价购买通过“财神扫鱼”等窃取软件诈骗的苹果手机约,后当事人用于充值自己的手机网游及对外出售。
律师辩护: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申志刚律师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虽然在侦查阶段不能够阅卷,但是经过会见,辩护人对案件有了一定的预判。公安机关是以诈骗罪对当事人予以刑事立案的,申志刚律师认为该立案的罪名不正确,应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因为,当事人虽然在网上购买了诈骗得来的手机余额,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参与任何一起诈骗的任何一个环节,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事先也没有和其他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任何预谋。辩护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为此,申志刚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并出具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为当事人申请取保。
申请结果: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2017415日,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最终采纳了申志刚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云公(狮)取保字(2017)第164 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取保。
【上一篇】网络犯罪被刑拘 律师申请不批捕
【下一篇】经济纠纷成犯罪 律师相助获自由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14059405号 技术支持:网站开发小程序APP开发